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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環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

說明:

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規定
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

業經本部於103年2月24日以台內消字第1030820633號公告修正發布
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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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