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環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
說明:
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規定
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
業經本部於103年2月24日以台內消字第1030820633號公告修正發布
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