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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年11月 發行 第18期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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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國際交流分項經費代碼


主旨:敬請各學院系所依招生意願擬訂96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及招生條件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

依據教育部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第四條,招收外國學生,其名額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。

二、

為積極招收外國學生,本校「推動國際交流補助辦法」,補助各系所每名外國新生10萬元。

三、

敬請各學院系所依招生意願擬訂96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及招生條件,惠請以中、英書寫。

四、

擬招生之系所,敬請於95年11月15日前書面回覆送至研發處。

五、

本案先以電子郵件傳送,隨後以書面影印轉知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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